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通道休息时,被车碾轧身亡,车主张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。
2022年11月4日,当地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无罪,理由是被告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,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,不构成犯罪。
本案自发生以来,争议焦点就围绕车主是否应当预见到车库通道有人休息展开,预见可能性是决定车主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。检方公诉认为:车主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,造成清洁工被碾身亡;而辩方认为,通常情况下车库通道不应该也不会有人躺着睡觉,根据生活经验,可能有人会为了图方便,在车库通道边缘行走,但显然很少有人在那个位置睡觉。事实上,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也是判断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依据。
一般而言,判断预见可能性主要看两点:一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知水平,从行为人的年龄、社会阅历、技术熟练程度等条件出发;二是结合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判断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。就本案而言,可能包括车道的坡度、车身的高度、光线的明暗等等。
即使有损害结果发生,有或没有预见的可能性,责任是完全不同的。请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:
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,是过失犯罪。过失犯罪,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。
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
前一种属于过失犯罪,后一种属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。
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,认为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没有预见、无法预见,本案属意外事件,因而认定无罪。还有一点要肯定的是,一审法院不因损害结果影响裁判,从在案事实和证据出发作出无罪认定,亦是司法进步的体现。
从一审判决与舆论热议来看,本案的公共价值在于:公众自身对行为的安全性应该具有注意义务,否则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。类似案例还有在野生动物园下车与猛兽拍照,在大货车的视野盲区处睡觉等等,一个想当然就很有可能使自己身处危险中,酿成悲剧。
正如本案中,逝者因为疏忽大意失去了生命,而司机张某即使没有任何过错,也因此被羁押了365天。正如其亲属所说:"对于死者一家而言,这的确是一个悲剧;但对于我们一家而言,同样是一个悲剧,整个家庭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情感伤害。"
当然本案刚刚宣判,不排除后续有上诉或抗诉,甚至因为出现其他证据二审改判的情形,我们拭目以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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